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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聘人员涉税收入及缴纳方式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0/31 15:07:02

学院各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学院开展各类学术讲座活动,由此产生的专家讲课费属应税劳务报酬;因专业教师不够,各系对外聘请的教师在我校取得的课时费,或聘请退休人员取得的劳动报酬,无论是否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予以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请各相关部门在造表发放劳动报酬及工资薪金时务必按下表1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费用发放表的格式可参照表2。

个人所得税速算表

表1 (劳务报酬按次计算)

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款

0— 800

0

0

800—4000

0— 3200

20%

0

0— 640

4000—25000

3200—20000

20%

0

640—4000

25000—62500

20000—50000

30%

2000

4000—13000

62500— ∞

50000— ∞

40%

7000

13000— ∞

表2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讲座费、课时费等发放表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讲座题目或 劳务项目

时间

地点

卡号

讲座费或劳务费

税费

实发额

签字

审核: 承办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0月30日

   电话:0832-2262348(院办)2265927(招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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